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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是否属“狮子大开口”
     装饰公司是否属"狮子大开口"
    赢海市海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装饰公司)与赢海市诚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材公司)多年来素有交易往来,海鑫装饰公司向诚材公司供货,诚材公司验收无误后向海鑫装饰公司支付货款。
    2016年,诚材公司陷入财政危机,后经董事长周成栋多方周转方免于被破产清算。
    然而海鑫装饰公司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次与诚材公司合作时,海鑫装饰公司都会要求诚材公司先支付一部分定金后再发货。
    2017年3月1日,海鑫装饰公司与诚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诚材公司下单订购一批装饰材料,价款共计5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15万元,海鑫装饰公司收到定金后30日内发货,诚材公司收到装饰材料验收无误后十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定金15万元也可冲抵货款。
    合同签订后,诚材公司按期支付了定金,收到定金后海鑫装饰公司按时交付了装饰材料给诚材公司。诚材公司收到装饰材料后经验收发现该批材料中大部分型号和合同约定不符,诚材公司立即与海鑫装饰公司沟通要求换货,但是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后诚材公司将海鑫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海鑫装饰公司赔偿双倍定金共30万元。
    律师分析:定金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20%
    本风险事件中,海鑫装饰公司与诚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现双方约定定金为15万元。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为担保合同义务履行,约定合同中一方先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也有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现本风险事件中,由于海鑫装饰公司提供给诚材公司的大部分装饰材料型号和合同约定不符,现需要审核该不符是否导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确定诚材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则诚材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海鑫装饰公司赔偿双倍定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本案中定金应当为10万元,诚材公司可要求赔偿的双倍定金即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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